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秀华赔偿原告孙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552元,房产律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长春赔偿原告孙汉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59381.1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8402.83元,余款人民币30978.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原告孙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原告孙汉明负担813元,由被告马秀华、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7元,由被告王长春、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3元。
原告刘元君。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原告刘元君诉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刘元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河东区人民fa院提起诉讼。
该院受理后,移交临沂市中级人民fa院指ding管辖。2015年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fa院作出(2015)临行初字*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临沭县人民fa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交通事故律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乾林、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彭庆玉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毕秀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毕秀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彭庆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的事实,律师,有交通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兰山区律师,原对此无异议,虽然被告对法医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上述鉴定意见书,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