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在共同fan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荣、汤某如实供述主要zha骗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瑞公的关于“被告人张某荣主观上不具有zha骗的故意,客观上不符合诈pian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不构成诈pian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长金的关于“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符合诈pian罪的fan罪构成要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汤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fan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人民fa院关于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案中解某存在几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具有坦白情节,解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fa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
2、其均属未遂,应认定为未遂犯;
3、解某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律师,公诉指控的解某fa罪事实中,起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排除;件中的具体抢额应以解某供述为准;解某在抢劫中没有强制猥亵的故意,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生于齐鲁大地.沂河岸边.沐儒家文化.受沂蒙精神滋养.12岁求学于四中.凡6年小成.后北上青岛继续求学.4年后本科学成.获工学士,觉阅历贫乏.遂走出校门执教东营历5载.向上之心不灭.遂考入山东大学.3年后修成法硕士.思家乡大美.念乡情可亲.重回蒙山沂水.执律师业.
人之初.性本善.盖因社会点染.机巧诡诈遂生.名利争夺.人际纠纷.终不能掩人性光辉.吾辈始终相信.明天更美好!
*全国律协会员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公诉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cai院。被告人李某,工伤律师,农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pian罪被日照市公an局东港分局刑事ju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pian罪被日照市公an局东港分局刑事ju留,临沭县律师,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ca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诈pian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cha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