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cai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pian罪被日照市公an局东港分局刑事ju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2013年12月6日因涉嫌犯诈pian罪被日照市公an局东港分局刑事ju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辩护人单夫纯,临沂律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ca院以日东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李某犯诈pian罪,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交通事故律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cha院指派检察员张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单夫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委托代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庆玉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临沂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人身损害,因此被告临沂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余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不计免赔,依照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20%,该20%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彭庆玉承担,因双方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彭庆玉的赔偿责任,可免除该被告上述赔偿责任;依照双方约定,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彭庆玉垫付的款项1000元。
辩护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某在共同fan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律师事务所,依法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荣、汤某如实供述主要zha骗罪行,刑事律师,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瑞公的关于“被告人张某荣主观上不具有zha骗的故意,客观上不符合诈pian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不构成诈pian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长金的关于“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符合诈pian罪的fan罪构成要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汤某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fan罪情节较轻,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人民fa院关于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案中解某存在几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具有坦白情节,解某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fa罪行为,应认定为坦白;
2、其均属未遂,应认定为未遂犯;
3、解某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且认罪态度良好,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指控的解某fa罪事实中,起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排除;件中的具体抢额应以解某供述为准;解某在抢劫中没有强制猥亵的故意,不构成强制猥亵罪。